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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新建与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建,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建,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沂市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忠,局长。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刘昌洪,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德来,该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秀林,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杨镇,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曹后军,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新建因诉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000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新建,被上诉人负责人刘昌洪及委托代理人范德来,被上诉人江苏新大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后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新建与被上诉人新沂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就其主张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伤医疗待遇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金发放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如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均达成一致意见,遂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新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新建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贵明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徐 冉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