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迪涛与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迪涛,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李迪涛,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马如春,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迪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迪涛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迪涛108111.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50元,执行费1895元。马如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迪涛24892.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1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如春已履行完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维林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务会讨论笔录时间:2017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执行局会议室主持人:吴厚成参加人:刘忠明、袁世海、XX承办人:郭建讨论案件案号:(2016)川0181执117号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标的:108111.30元申请执行人:李迪涛被执行人: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案件承办人:郭健讨论记录如下:吴厚成:首先请承办人介绍案情,并作出处理意见?郭健:申请执行人李迪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迪涛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如春、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迪涛108111.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40.50元,执行费1895元。马如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迪涛24892.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8.1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如春已履行完毕,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斌鑫建筑拆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郭健:被执行人马如春已履行完毕,已送达,身份信息不全暂未纳入。吴厚成:请大家发表意见?刘忠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袁世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厚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讨论结果:终结(2017)川0181执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