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尊宇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尊宇,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865号原告张尊宇,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李军,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告张尊宇与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尊宇与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尊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9,000.00元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张尊宇与李军系朋友关系。李军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00元。李军于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3月18日偿还8,000.00元,于2017年4月4日偿还1,000.00元,现尚欠3,9000.00元未还。李军为张尊宇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张尊宇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基于上述事实,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军辩称:张尊宇所述属实。我妻子因开烧饼店向张尊宇借款48,000.00元,后陆续还款8,000.00元。至2017年4月4日尚欠借款40,000.00元,我为其出具一份借条,当时约定每10天还款1,000.00元。出具借条后我又还款1,000.00元,现尚欠39,000.00元。因为经营状况不好,烧饼店已经停业,现已将店面出兑。��同意还款,但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只能一个月还款5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尊宇与李军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1日,李军妻子为经营富区春阳街姐妹脆皮烧饼店而向张尊宇借款48,000.00元。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3月18日陆续还款8,000.00元。2017年4月4日李军为张尊宇出具“还有余款肆万元未还”的借条一份,同时约定“每10天还款壹仟元,待饼店出兑或不再经营将余款一次性还清”。嗣后,李军还款1,000.00元,剩余39,0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在庭审过程中,李军对欠款事实无异议,称因经营状况不佳,已将烧饼店于2017年6月份出兑。其表示现无能力一次性偿还欠款,请求每月还款500.00元。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以上事实有李军出具的借条1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双方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均无争议,只就还款方式未能达成协议。张尊宇要求李军按照双方约定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偿还原告张尊宇借款人民币39,000.00元。执行办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00元,减半收取计387.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