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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遵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遵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遵义,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6日以大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遵义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朱遵义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柴国武审 判 员  李侠军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樱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