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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永余、刘日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余,刘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507号申请执行人吴永余。被执行人刘日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日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永余与被执行人刘日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刘日友要求先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日友以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5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于伟东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