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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601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0日,住镇巴县赤南镇。被告赵某甲,男,生于1967年12月29日,住镇巴县盐场镇。被告赵某乙,男,年龄不详,四川省临水县人,住址不详。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以需要和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私下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决定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雪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