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肖敏、张明北等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肖敏,张明北,张明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财保13号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大厦1-4层。负责人:郭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林,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敏,女,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张明北,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申请人:张明放,男,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肖敏、张明北和张明放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敏、张明北和张明放的银行存款159464.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案件申请费1317元,由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