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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蔡吕凤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左正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吕凤,左正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249号原告:蔡吕凤,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烨,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正鹏,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渝。原告蔡吕凤与被告左正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蔡吕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蔡吕凤撤诉。本案诉讼费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