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14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小宝、王朝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宝,王朝志,林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4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郑小宝,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王朝志,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被羁押)。被执行人:林汝明,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被羁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小宝与被执行人王朝志、林汝明诈骗罪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王朝志名下车牌号为粤B×××××宝马牌小型轿车。买受人纪贤汕以256100元的最高竞价买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朝志名下车牌号为粤B×××××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