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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陕西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44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丽景花园小区12号楼1单元2001室,身份证号码。被告陕西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陕西诚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琰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