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洪波、丁玉南、杨长江、吴召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安洪波,丁玉南,杨长江,吴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洪波,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丁玉南(又名丁玉兰),女,生于1972年3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杨长江,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吴召秀,女,生于1973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安洪波、丁玉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3211.21元,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杨长江、吴召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82.00元和执行费2650.00元。被执行人安洪波、丁玉南、杨长江、吴召秀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安洪波、丁玉南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住房予以查封。该房设定了他项权,被担保额X元,被执行人安洪波、丁玉南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22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平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