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忠先与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先,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3行初5号原告:王忠先,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理人:王孝先,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利,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秀礼,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孙琦,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移风,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裴春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娥,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先诉被告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第三人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以王忠先的起诉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王孝先代为进行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赵海鹏人民陪审员 魏春香人民陪审员 赵桂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