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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65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麻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刘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言青审 判 员  于晓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