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65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麻某,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原告刘某诉被告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言青审 判 员 于晓波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