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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金凤与赵俊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凤,赵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财保32号 申请人:王金凤,女,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县。 被申请人:赵俊义,男,成年,住保定市北市区。 申请人王金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俊义驾驶的冀F×××××号东风小型客车一辆进行保全。申请人王金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俊义驾驶的现停放于安新县交警大队的冀F×××××号东风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长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荣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