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晓轩、张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轩,张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轩(自报名,曾用名李东),男,1996年3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现住佛山市三水区。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波,男,1998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西充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轩、张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轩、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张波、李晓轩经合谋后,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德兴路和同福路交汇处明智房产展示中心门前,将被害人程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铃木牌女装摩托车盗走,后两被告人逃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兴路一号之13号铺门前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325元。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程某1。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波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晓轩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波、李晓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程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波、李晓轩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摩托车车辆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轩、张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晓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晓轩、张波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同时,本案被盗摩托车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依法对其均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移送的灰色女装摩托车一辆、黑色电池一个,经查权属不明,本院不作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移送的绳索一条、螺丝刀一把、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陆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