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培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刑初30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培新,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2006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月投入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于湖北省荆州监狱禁闭所。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江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芬、余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培新、被害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培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期间,因生活琐事,同服刑人员被害人付某产生矛盾,刘培新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6年12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刘培新在该分监区(住七号监舍)公共卫生间上完厕所回到自己住的七号监舍时,看到被害人付某背对监舍门坐在洗漱间泡脚,随即从自己的床铺下拿出事先藏好的砖块,用力拍打付某的头部,致付某头部出血当场倒地,被其他服刑人员及时制止,被害人付某被送往荆州监狱医院治疗,被告人刘培新被禁闭,后经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物证、被害人的伤情照片、法医鉴定、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培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刘培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培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期间,与同住该分监区七号监舍的服刑人员付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人刘培新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6年12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刘培新从该分监区活动大厅去公共卫生间上完厕所后,途经该分监区七号监舍时,看见被害人付某背对监舍门坐在洗漱间洗脚,即从自己的床铺下面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半块砖块,用力拍打被害人付某的头部数下,致被害人付某头部当场出血昏倒在地,后被其他服刑人员及时制止,付某当即被送往荆州监狱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付某的当庭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6年12月的一天,因为早上起床开窗户的事,我和刘培新产生了矛盾。当天中午11时30分许,我在荆州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公共卫生间,打了刘培新一耳光,被其他罪犯制止。2016年12月30日19时许,我一个人在二分监区七号监舍洗漱间内用盆子泡脚,当时我面朝洗漱间窗户,背对七号监舍门,突然被人从背面用硬东西打我的头部,将我打昏在地。2017年1月1日晚上我在医院醒来时,才知道是刘培新把我打伤的。2、证人刘某1的证词证实:时间是那一天记不清楚了,当天中午吃完饭后,我在分监区的公共卫生间,看到付某从外面冲进来,打了刘培新一耳光,被我和其他服刑人员及时制止,将他们一起交给民警处理。与证人朱某、刘某2的证词相吻合。3、证人张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30日晚,我们分监区的罪犯都在活动大厅看电视,大约18时50分许,我看到付某回到七号监舍,我也回到七号监舍洗漱间洗漱,洗完后,我就躺在床上看书(七号监舍东边第一个床上铺),洗漱间只有付某一人,大概过了几分钟,我听见洗漱间传来“老子搞死你,老子砸死你”的话,我回头看见刘培新拿着一个砖头在砸付某的脸部,我就马上冲到洗漱间,看到付某已经晕倒仰面躺在洗漱间的地上,头部在流血,刘培新手里拿着半块红砖准备再次砸向付某时,我立即抓住刘培新拿砖头的手,把他推到洗漱间的窗户旁,同时大喊“快来人,有人打架”,其他服刑人员闻某赶到,一起将刘培新及时制止,并将他押送到民警室交给民警,我就把半块红砖交给了民警,付某被送到监狱医院。4、证人吴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30日19时许,我在荆州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活动大厅时,听到有人喊“七号监舍有人打架”,我就跑到七号监舍,看见服刑人员张某和刘培新在洗漱间窗户旁抱在一起,付某躺在洗漱间地上一动不动,头部在流血,刘培新手里握着半块红砖,我就将刘培新抱住,张某将砖头夺了过来,这时进来了很多服刑人员,将付某送到监狱医院,我和张某将刘培新交给了民警。与证人王某、龚某、汪某的证词相吻合。5、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荆某技鉴[2017]1号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报案材料、狱内立、结案表、罪犯禁闭审批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06]汉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方位图、伤情照片、住院小结及诊断证明书、录像提取说明及录像光盘、凶器及照片等在卷佐证。7、被告人刘培新的供述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新在服刑期间,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报复他人,致被害人付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培新系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在量刑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培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连同原判尚未执完毕的刑罚十二年五个月零七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总和刑期十三年七个月零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3日起至2031年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刘为尧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如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