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易桂先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桂先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桂先,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劳务人员,住荆州市xx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桂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先后于同年4月5日、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晓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桂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桂先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5月8月下旬的一天开始,在普宁市xx村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利用麻将及扑克牌为赌具,开设赌摊供赌博人员赌博,从中抽取费用(俗称抽水)牟利。至2016年11月25日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易桂先及参赌人员张某1、向某、白某、刘某1、刘某2、黄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被现场抓获,并缴获赌具及赌资若干。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查获的赌资、赌具的相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易桂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被告人易桂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月8月下旬的一天开始,被告人易桂先为牟取非法收入,在普宁市xx村其租屋内,利用麻将及扑克牌为赌具,开设赌摊供他人赌博。期间,参赌共约100多人次,易桂先从中抽水约3000元。2016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易桂先及参赌人员张某1、向某、白某、刘某1、刘某2、黄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并缴获麻将桌2台(包括麻将2副)、扑克牌1副及赌资84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经被告人易桂先确认无误的作案地点、查获的赌资、赌具的相片。2.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池尾街道高明村易桂先的租屋内,缴获赌具麻将桌2台(包括麻将2副)、扑克牌1副及赌资840元。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参赌人员张某1、向某、白某、刘某1、刘某2、黄某已分别被行政处罚。4.证人张某1、向某、白某、刘某1、刘某2、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2015月8月下旬至2016年11月25日间,他们先后多次到普宁市xx村易桂先的租屋内赌麻将或用扑克牌赌“斗地主”,每次都是易桂先向参赌的人抽水,易桂先向赌麻将前5轮自摸的人抽水10元,“斗地主”的每人抽10元。2016年11月25日晚上,他们其中4人在赌麻将,另外3人赌“斗地主”。当晚20时许,公安机关到场查处,除其中1人趁乱逃跑外,他们6人被当场抓获。张某1、向某、白某、刘某1、刘某2、黄某还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易桂先就是开设赌场并负责抽水的人。5.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5月7月的一天开始,其丈夫易桂先在普宁市xx村其租屋内开设赌摊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参赌者有的赌麻将,有的用扑克牌赌“斗地主”。开始时每天约有四五人参赌,后来每天约有八九人,但不是天天都有人来赌。2016年11月25日,该赌摊公安机关查处。6.证人欧某1、杨某、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5日晚上,他们到普宁市xx村易桂先租屋内看人赌博。现场有4人在赌麻将,另外3人赌“斗地主”。易桂先向赌麻将前5轮自摸的人抽水10元,“斗地主”的每人抽10元。当晚20时许,公安机关到场查处,除其中1人趁乱逃跑外,其余6人被当场抓获。欧某1、杨某、刘某3还分别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照片中辨认出易桂先就是开设赌场并负责抽水的人。7.被告人易桂先的供述,证明:2015月8月下旬的一天开始,他在普宁市xx村其租屋内开设赌摊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参赌者有的赌麻将,有的用扑克牌赌“斗地主”。有时有人来赌,有时没有,总共约有100多人次,他从中抽水约3000元。2016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他和参赌人员被当场抓获。8.被告人易桂先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桂先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及设定赌博方式,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易桂先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易桂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桂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