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巨明德诉被告翟利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明德,翟利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民初276号原告巨明德,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被告翟利军,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原告巨明德诉被告翟利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明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翟利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1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在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三组被告原旧房院内平房上加盖一层,原主房上也加盖一层的建房合同。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完工后,被告只支付75100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有6100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白灰质量问题等为由推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建房人工费6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经双方协商,签订《建房合同》一份,原告承接被告自建房屋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在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村3组被告宅院内,工程内容为在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三组被告原一层旧房上面加盖一层,原两层主房上加盖一层,西边新建两间二层和一座楼梯,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共计81200元。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100元。2015年5月23日,原告将房屋修建完毕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将建好的房屋部分对外出租。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的天花板及墙面出现墙皮脱落的情况。原告认为墙皮脱落系因粉刷墙面所用白灰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而建房所用白灰系原告推荐被告购买并联系厂家送货,出现质量问题后,其与白灰厂家联系协商,厂家提供材料,由原告给被告维修。原告给被告维修期间,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拒绝继续维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建房合同、工程结算单、房屋照片和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这些证明材料已经举证,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自建房屋,在原有一层的基础上加盖一层的部分,属于农民可以自建房屋的范畴,承包人可以不需要建筑资质,故此部分的约定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在原二层的基础上加盖第三层的部分,承包人需要建筑资质,因本案中原告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原、被告签订建房合同中关于加盖第三层约定应无效,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施工完毕后,房屋已交付被告实际使用,故被告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自认墙皮脱落系因粉刷墙面所用白灰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并自认建房所用白灰系在其推荐联系下由被告购买,且白灰厂家委托其维修。因此,原告对于墙皮脱落存在过错,现原告拒绝进行修理、返工。为了一次性解决双方纠纷,考虑墙皮脱落的实际情况及后续处理的费用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减少支付原告工程价款5000元,则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元(6100元-5000元)。墙皮脱落问题由被告自行处理。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军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巨明德工程款1100元。二、驳回原告巨明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巨明德承担30元,被告翟利军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丽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人民陪审员 代维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