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某1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065号原告田某1,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郝某,女,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田某1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1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结婚,由于婚前互不认识,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生活中经常因一些生活琐事生气打架,现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田某2、田某3由其抚养。3、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郝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1与被告郝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13日生长子田某3,2010年12月31日生次子田某2,现均跟随原告田某1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被告郝某曾于2017年1月19日以离婚为诉求要求与原告田某1离婚,后撤回起诉。被告郝某自2017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受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建和谐家庭。但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被告郝某曾于2017年1月19日以离婚为诉求要求与原告田某1离婚,撤回起诉后于2017年2月离家出走,原被告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田某2、田某3在原被告分居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子女的生长环境,应维持现抚养状况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某1与被告郝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子田某2、田某3由原告田某1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艾薇人民陪审员 付长路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