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赣州天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赣州天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91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70号。负责人:万小敏,该分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12889Q。联系电话:1350707****。被申请人:赣州天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骏,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96548797M。联系电话:1867970****,1887979****。被申请人:杨骏,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诉被申请人赣州天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该支行自有财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赣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大道xx号(xx大厦)xx#餐厅(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杨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大道xx号(xx大厦)地下室地下一层xx#车位(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杨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大道xx新天xx栋xx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被申请人杨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路xx号xx城xx栋xx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五、查封被申请人杨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大道xx号xx广场xx栋南座xx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六、查封被申请人杨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大道xx号xx广场xx栋南座xx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七、查封被申请人杨骏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x大道xx号xx广场xx栋南座xx室(房产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