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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嗣友、范维、唐星伟、范莉金融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嗣友,范维,范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奎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林,该单位大东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范嗣友,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范维,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唐星伟,男,1949年9月22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范莉,女,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嗣友、范维、唐星伟、范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范嗣友、范维、唐星伟、范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唐星伟有营业房12间用于银行抵押本院另案查封(评估拍卖中),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范嗣友、范维经营动物园,喂养的动物属于限制交易物,其它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范莉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上述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魏吉方审判员  计大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