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汇通达与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565号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大同分公司:你们与长治市汇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4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汇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大同分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治市汇通达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447718.3元及违约金1334315.5元。二、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四、被执行人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大同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5383元、执行费56310元。开户银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账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账号:457211010300000042211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