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世斌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108号罪犯王世斌,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王世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涪法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四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