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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林明云与莫银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云,莫银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504号原告:林明云,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海南省海口市。被告:莫银玉,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海南省定安县。原告林明云与被告莫银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林明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明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44.53元,由原告林明云负担。审判员  罗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雯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