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詹铁森与青田县瓯南街道魁市村民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铁森,青田县瓯南街道魁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738号原告:詹铁森,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青田县瓯南街道魁市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魁市村。负责人:詹汉荣,系魁市村村委主任(兼支书)。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铁森与被告青田县瓯南街道魁市村民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铁森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灵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