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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桂红与桦南县土龙山镇四合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红,桦南县土龙山镇四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630号原告:马桂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金鑫,桦南县土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芳,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64********,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土龙山镇新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四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汪义,职务主任。原告马桂红与被告桦南县土龙山镇四合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桂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调整返还0.3垧口粮田;2.要求被告赔偿2015年至2017年0.3垧土地承包费4800元;3.要求被告赔偿2004年至2017年粮食补贴款4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土龙山镇四合村村民,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中获得了0.3垧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1997年离婚,离婚后居无定所,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来的应分土地被违法收回,导致原告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没有获得应分土地。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四合村委会对该问题始终未解决,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讼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未实际取得土地,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予其重新分配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重新分配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的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桂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治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