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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02号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星小区3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66400648。法定代表人:曾齐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明,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永安市,被告:刘建柳,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与刘建柳已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皛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