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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学忠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68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学忠,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身份证号510XXXX,初中文化,农民,住邛崃市XX镇X村*组。2016年11月1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邛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8日因前罪被执行刑罚,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2017年5月18日因本案被邛崃市公安局从四川省邑州监狱解回。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学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诚、被告人汪学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汪学忠在自己经营的邛崃市XX镇X路X号附X号一无名按摩店内,以每人300元的价格,介绍拉尔日洛、秦蕊分别与XX程、崔义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指控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等。指控认为,被告人汪学忠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学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起,被告人汪学忠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邛崃市XX镇X路X号附X号店铺经营按摩店,从事介绍他人卖淫违法活动。2016年11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汪学忠向前来按摩店准备嫖娼的李某某、崔某某各收取300元,将拉某某某、秦某分别介绍给二人带到邛崃市临邛镇X街X号欣雅居快捷酒店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次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欣雅居快捷酒店外将准备离开的李某某、崔某某抓获。随即,公安民警在二人的带领下到被告人汪学忠的按摩店,将被告人汪学忠,以及拉某某某、秦蕊某抓获,并从被告人汪学忠身上搜出违法所得100元。另查明,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汪学忠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汪学忠因病未收押。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汪学忠被收监执行刑罚,刑期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4天,并处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及指认笔录和照片(1)证人崔某某证言及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7日21时许,他与李某某、钟某某驾车到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市场旁边一巷子内的按摩店准备嫖娼,与老板“汪胖子”谈妥价格后,他与李某某分别给付300元,挑选了二名卖淫女到邛崃市临邛镇兴欣街104号欣雅居快捷酒店409号、403号房间准备嫖宿。因他对卖淫女服务态度不满,就叫其退钱离开了。次日凌晨,他们在酒店外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指认,其所称按摩店老板“汪胖子”系汪学忠。(2)证人李某某证言及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7日21时许,他与崔某某、钟某某到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市场旁边一巷子内的按摩店准备嫖娼,他与崔某某分别向按摩店的胖子男子给付出台费300元,挑选了一个黑衣女子和一个红衣女子,到兴欣街104号欣雅居快捷酒店,李某某与红衣女子开房409号房间,他与黑衣女子开房403号房间嫖宿。他嫖宿后下楼见崔某某和钟世杰某某已经在车内等候,装备离开时被警察抓获。经指认,向其收取嫖资的胖子男子系汪学忠。其证言,与崔义林的证言一致。(3)证人拉某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7日约23时,“汪哥”给她打电话说:有生意,过来一下。她到邛崃市临邛镇东虹市场旁边一巷子内的按摩店,见有二个男子站在店内,不久,又来一个男子和一个红衣女,“汪哥”对她说自己被挑中了。他们乘车到兴欣街欣雅居快捷酒店,红衣女子与一男子入住409号房间,她与另一男子入住403号房间,准备卖淫嫖娼,还有一个男子在车内等候。她完成性交易后来到铺子上,“汪哥”给了她200元。不久,警察就来了。经指认,其所称“汪哥”系汪学忠。其证言,与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一致。(4)证人秦某证言及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16年11月18日0时许,她接到向西的微信说有生意了,叫她去接客。她来到“汪胖子”位于临邛镇东虹市场旁边一巷子内的按摩店,看见三个男子正在与“汪胖子”交谈。一个男子给了“汪胖子”300元,“汪胖子”转手给了她200元。随后,她与该男子到兴欣街欣雅居快捷酒店开409号房间,另一男子与一女子开403号房间,准备卖淫嫖娼。因她一直玩游戏,该男子不满,她就把钱退了来到按摩店给“汪哥”说生意没有做成,“汪哥”就把钱退给了她。不久,警察来到按摩店将其抓获。经指认,其所称“汪胖子”系汪学忠。其证言,与崔某某、李某某、拉某某某的证言一致。(5)证人向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7日23时20分许,三名20多岁的小伙子到按摩店准备嫖宿,汪学忠向她要“琴琴”(指秦蕊)的电话,她就给“琴琴”发了微信说有生意,叫她到汪老板的店铺来。两个小伙子分别给了汪学忠各300元,将“琴琴”和一彝族女子(指拉某某某)带走嫖宿。隔十多分钟,“琴琴”一个人回来说生意没做成,汪学忠就把钱退给了她。其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汪学忠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6)证人钟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7日晚21时许,他与崔某某、李某某相约到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按摩店嫖娼,崔某某、李某某分别给付按摩店老板300元,将二名卖淫女带到兴欣街欣雅居旅店嫖宿。事后,被警察抓获。同时证实,按摩店老板是汪学忠,是羊安镇方林村人。其证言,与崔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一致。(7)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6日他到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189号汪学忠的“猫店”帮其看守铺子。11月17日晚,三名小伙子到铺子上找“小姐”嫖娼,两个小伙子分别给汪学忠300元,将二名“小姐”带走。不久,穿红衣的“小姐”回来说没有交易成功,汪学忠就把钱退了。约隔一小时,警察来到店上将其全部抓获。其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汪学忠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2、被告人汪学忠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他从2016年4月起在邛崃市XX镇XX路X号附X号经营按摩店,雇佣徐某某看守铺子。2016年11月1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病未收监,2016年12月9日(8日)被收监。他是2106年11月18日晚才到自己的按摩店,没有与三个小伙子有接触,也没有收过嫖资。经辨认,其按摩店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189号附23号。证明全案的犯罪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18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邛崃市临邛镇兴欣街104号欣雅居快捷酒店门外将涉嫌嫖娼的XX程、崔义林抓获,随后,到邛崃市临邛镇东虹路189号附23号按摩店,将涉嫌卖淫的拉尔日洛、秦蕊,以及涉嫌介绍卖淫的被告人汪学忠抓获。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1月18日,拉尔日洛、秦蕊、XX程、崔义林因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汪学忠身上搜出违法所得100元,并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4、本院(2016)川0183刑初575号刑事判决书、邛崃市看守所收押登记表、四川省邑州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表。证实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汪学忠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8日被收监,刑期从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2016年12月13日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学忠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汪学忠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审理中,被告人汪学忠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学忠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汪学忠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学忠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加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天,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汪学忠的违法所得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勇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江临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