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洪利与张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利,张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利,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德永,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李洪利与张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德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德永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 苗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