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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洪利与张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利,张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7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利,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德永,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李洪利与张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德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德永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 苗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