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某某诉被申请人秦某某、秦某某1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某某,秦某某,秦某某1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督16号申请人:尹某某,男,汉族,住临夏县被申请人:秦某某,男,汉族,住临夏县被申请人:秦某某1,男,汉族,住临夏县申请人尹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尹某某申请的由被申请人秦某某、秦某某1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040元,违约金2000元,其提供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尹某某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免缴。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祁晓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