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帅,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海湾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市。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帅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芳出���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帅于2017年2月25日,冒充徐工集团工作人员,以能够为被害人李某将其被徐工集团扣留的吊车拖回提供帮助为由,骗得李某的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鹏、李某亚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帅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罚。被告人刘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帅犯诈骗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帅的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