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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勤与魏光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勤,魏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苏勤,男,生于1969年1月15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52号1栋1单元3楼3号。被执行人:魏光辉,男,生于1981年5月30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51号3栋3单元4楼1号。本院在执行苏勤与魏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光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