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勤与魏光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勤,魏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苏勤,男,生于1969年1月15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凤鸣街52号1栋1单元3楼3号。被执行人:魏光辉,男,生于1981年5月30日,汉族,住岳池县九龙镇大东街51号3栋3单元4楼1号。本院在执行苏勤与魏光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光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