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王林涛与陈宝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涛,陈宝利,甄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21号原告:王林涛,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荣,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利,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天津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甄文江,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王林涛与被告陈宝利、第三人甄文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林涛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林涛负担。审 判 长 王连永代理审判员 郭建红人民陪审员 郭玉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