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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龙游县姜席堰电站、劳玉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县姜席堰电站,劳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125号申请人:龙游县姜席堰电站,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后田铺村法定代表人:王璟,站长被执行人:劳玉富,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公民身份信息:330825195412195618)申请人龙游县姜席堰电站与被执行人劳玉富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825民初第279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费用5000元及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龙游县姜席堰电��与被执行人劳玉富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毛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