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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5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智勤、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勤,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674号申请人:张智勤,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杨锋,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张智勤诉被申请人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智勤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锋的银行存款74.1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张智勤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智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锋的银行存款7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智勤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