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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与吴维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吴维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812号原告: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北。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被告:吴维维,男,1980年05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遂州市。原告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与被告吴维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北京万丰达耐磨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夏琳琳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