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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流武与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流武,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张流武被执行人绵阳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川羌族自治县教育和体育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终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00000元及利息。本案因该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2日承担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绵民终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判决书送达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