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汝新与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汝新,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8号申请执行人:黄汝新,男,汉族,1960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文化路1号(原毛巾厂)。法定代表人:翟冬冬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8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汝新申请执行汝阳县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又从工商、房管、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执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知晓被执行人下落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青锋审 判 员 程晓光人民陪审员 赵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国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