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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洋,代理检察员王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汪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横过公路的行人付某某相撞,致付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肋骨骨折、过多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汪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主要原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付某某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后通过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次要原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汪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能保护现场、及时拨打120电话抢救伤者并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系属自首。2017年4月25日经昌图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3万元,双方达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酒精定量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车辆信息、户籍信息、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汪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综合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汪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佟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