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执50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玉香、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香,吴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50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吴玉香,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吴美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香与被执行人吴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5年5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美英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号)。2016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福建财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295700元。同年8月8日,本院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2月2日本院先后三次将上述房产进行网上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5月29日,本院依法将该房产依托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人民币1037000元进行公开变卖,最终以人民币1657000元的最高竞价成交该房产。其中,申请人吴玉香分得执行款项286931元。现被执行人吴美英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第1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