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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执异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建福与宋公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福,宋公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异第03号案外人:宋华勇,男,1969年4月3日生,汉族,荥经县人。案外人:宋公伟,男,1971年出生,汉族,荥经县人。案外人:宋公彬,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荥经县人。案外人:陈国祥,男,194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荥经县人,住荥经县。申请执行人:唐建福,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荥经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宋公建,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荥经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建福申请被执行人宋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华勇、宋公伟、宋公彬、陈国祥以执行标的宋公建所有的林木系四人与宋公建共同购买经营属共有财产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建福与被执行人宋公建达成和解,案外人要求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宋华勇、宋公彬、宋公伟、陈国祥撤回异议。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