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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迪与程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迪,程文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102号原告:杨迪,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程文武,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在审理原告杨迪与被告程文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迪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迪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一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