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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宇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宇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7。法定代表人:王岩,局长。被执行人:大连宇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范玉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连宇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