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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潘星名与冯云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星名,冯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5执3号申请执行人:潘星名,曾用名潘兴梅,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黄平县。委托代理人:吴彤,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夫。被执行人:冯云英,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黄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远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5民初5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冯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云英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冯云英在贵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