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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慧明与被执行人崔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82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慧明与被执行人崔芳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芳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慧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崔芳玲,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2016)甘05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曹慧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70.0元已由被执行人崔芳玲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