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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任广龙诉王海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龙,王海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21号原告:任广龙,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王海霞,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原告任广龙与被告王海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任广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广龙承担。审 判 员 范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杜文明书 记 员 孙征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