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与刘杰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刘杰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1377号原告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渡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雄同,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杰高,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与被告刘杰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邓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