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麻城市东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麻城市东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黄土岗镇伍家河村。法定代表人:姜胜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麻城市东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西畈社区松桂路。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麻城市东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麻城市东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6714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麻城市东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娇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