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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晓津、张聪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津,张聪慧,李勇,张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58号之一申请人:陈晓津,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张聪慧,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李勇,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张龙芳,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陈晓津、张聪慧与被申请人李勇、张龙芳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晓津、张聪慧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万科水晶城世奇园22-4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龙芳名下的牌照号为津A×××××的奔驰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