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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兆珍、叶良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珍,叶良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955号之一被执行人:郑兆珍,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叶良银,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郑兆珍、叶良银容留、介绍卖淫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兆珍、叶良银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郑兆珍、叶良银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