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兆珍、叶良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珍,叶良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955号之一被执行人:郑兆珍,女,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叶良银,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郑兆珍、叶良银容留、介绍卖淫一案,因被执行人郑兆珍、叶良银不履行凤台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刑初字第003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郑兆珍、叶良银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楠